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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发票迎来“即时时代”:小微企业加油取票不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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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6-07-02 19:19作者:金环财税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明确在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全面推行“交易即开票”。这项新规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届时无论您是开车加油的个人,还是需要报销入账的小微企业,加油后都将实现“即加即开票”。

“交易即开票”是什么?

简单来说,就是您在加油站加完油、完成支付后,发票由系统自动即时开具,不再需要等待、催促或事后补开。这套系统依托税务部门的“乐企平台”——一个与企业信息系统直接连接的数字化平台,能够实现交易数据与开票数据的自动匹配和即时生成。

对于小微企业主来说,这意味着:员工出差加油、公司车辆用油,再也不用担心发票丢失、开票拖延、报销周期长等问题。支付完成,发票即到,财务入账更加高效顺畅。

四种场景,覆盖所有加油方式

无论您怎么加油,新规都给出了清晰的开票路径:

- 第三方支付(微信、支付宝等):支付完成后自动开票;

- 互联网平台(加油APP等):平台自动为您生成发票;

- 加油卡:可选择充值开票,也可选择每次加油时开票;

- 现金、对公转账等:加油站根据实际交易数据为您开票。

特别提醒小微企业:如果您通过对公账户支付油款,加油站可以就单次交易即时开票,也可以对订单标注后汇总开具发票;但如果您未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则只能就单次交易即时开票,不得汇总开具。建议有条件的公司尽量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以便财务统一管理和汇总开票。

发票开错了怎么办?

新规也考虑了“改票”需求。如果您需要变更发票购买方抬头信息,可通过手机APP、公众号或小程序等线上渠道申请变更(线上仅能申请1次);如需将普通发票换开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则需要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线下办理。

过渡期到今年11月,加油站正在“备战”

公告明确,2026年6月8日发布之日起至2026年11月1日为过渡期。在此期间,全国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将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乐企自用”(集团内部系统直连)或“乐企联用”(接入第三方平台)两种方式完成系统改造。

对小微企业意味着什么?

这项政策的核心是让发票开具更及时、更规范、更透明。对小微企业而言,既是便利也是规范——便利在于报销流程大大简化,规范在于每一笔加油消费都有据可查、有票可依。

金环财税能为您的企业做什么?

作为专注小微企业财税服务的专业机构,我们提醒您关注以下几点:

第一,关注加油发票的入账管理。“交易即开票”推行后,企业加油支出将实现“笔笔有票”。建议您提前与财务人员沟通,明确公司加油费用的报销流程和发票归集方式,避免因开票方式变化导致报销混乱。

第二,善用对公账户支付,享受汇总开票便利。如果您公司有固定的加油需求,通过对公账户支付不仅可以享受汇总开票的便利,也更有利于财务核算和税务合规。

第三,关注发票抬头设置。新规下,个人加油卡用户如果将发票购买方抬头设置为单位,将无法开具或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您需要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请在开票时确认好抬头信息。

第四,我们为您提供全方位的财税咨询服务。从公司注册到代理记账,从发票管理到税务合规,我们始终陪伴小微企业成长。针对“交易即开票”新政,我们可以为您的企业提供:

- 加油费用报销流程优化建议

- 发票归集与财务核算指导

- 税务合规风险排查

新政落地在即,提前了解、提前准备,让您的企业在发票管理上更加从容高效。如有任何疑问,欢迎随时联系我们——您身边的财税管家。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要求,持续优化纳税人发票使用体验,加强成品油零售领域税收监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成品油零售领域全面推广“交易即开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应当按照本公告规定“交易即开票”。

本公告所称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以及危化品经营许可,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包括加油站、水上加油趸船、只销售柴油的农村网点)。

本公告所称“交易即开票”,是指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完成销售成品油交易后,按照交易数据通过税务部门乐企平台即时向购买方全量开具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根据自身信息系统改造能力,合理选择“交易即开票”实现方式。其中: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且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通过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不符合乐企自用接入条件或者不具备自有信息系统改造能力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乐企联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

三、选择乐企自用方式实现“交易即开票”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加油机管理系统、零售管理系统、收银系统等进行改造并接入乐企平台,通过自动匹配商品销售信息、资金收取信息等开具发票。选择乐企联用方式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对接具备开票能力的乐企联用平台,实现交易后即时开具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按照以下规定“交易即开票”:

(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互联网平台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通过乐企平台即时开具发票。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作为直连单位接入乐企平台,向入驻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提供乐企联用服务,并按照《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要求,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

(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加油卡(含实体卡、虚拟卡等形式)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购买方可以选择在充值时开具不征税普通发票,也可以选择在加油时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成品油零售加油站通过现金、赊销、对公转账等其他方式销售成品油收取售油价款的,应当根据实际交易数据,通过乐企平台开具发票。

五、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系统改造,实现收款信息、订单信息、预设发票抬头信息等数据自动预填,发票即时开具。

六、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应当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发票开具情况监控,发现规避税收监管的,及时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所属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七、接入乐企平台的直连单位,不得以推广“交易即开票”为由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违规收取费用,不得勾结、唆使、协助成品油零售加油站规避税收监管。违反规定的,停止其乐企平台接入资格;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当于2026年11月1日前实现“交易即开票”。未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实现“交易即开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九、税务机关严厉查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使用非本单位收款码收款等各类规避税收监管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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