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研究起草的《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事快递、外卖、运输服务的各类“小哥”等新型就业群体,无需报送收入信息。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指出,这次《规定》中专门明确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意味着,不用按季报送外卖小哥、快递小哥、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也表示,按照现行个税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绝大部分“小哥”们的收入在减除基本扣除费用、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后,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也就不受信息报送的影响。
“但有一类人群的税负会增加,那就是过去未依法如实申报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吉林财经大学税务学院院长张巍介绍。近年来,税务部门曝光了一系列网络主播偷逃税案件,这些主播通过隐匿直播平台取得的佣金收入,不依法申报或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来偷逃税款,既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也侵犯了依法纳税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张巍认为,未如实纳税的平台内高收入从业人员税负增加是回归税收法治正轨的体现,这不仅能够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也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促进平台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蓬勃发展。
西南财经大学教授、西财智库首席经济学家汤继强指出,《规定》的主要目的还是通过常态化涉税信息报送,有效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秩序,实现对平台内经营者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违法行为更加精准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合规经营,对平台内绝大多数合规经营的企业而言,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也不会对各类“小哥”的日常工作、收入和税负产生影响。
“当然,部分中小微企业受财务专业性等因素影响,可能在申报纳税方面存在一些不合规的现象,但也不必担忧。”汤继强进一步解释道,当前平台内超过九成的经营者都是中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年销售额不超过120万元),一直是国家政策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现行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下,其本身所需缴纳的税收很低或者基本不用缴纳。也就是说,即使《规定》实施后,这类企业规范了自身税务申报,企业税负依然不会增加。成都金环财税提供专业可靠的财税服务,帮助企业规范税务申报,做企业的成长伙伴。
即便年销售额超过120万元的平台内商户,比如某个体户年收入150万元,因其可适用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每年大致仅需要缴纳不足万元的个税,增值税减按1%征收率计算全年最多缴纳1.5万元。总体来看,平台内绝大多数商户税负不会增加,维持在较低水平。
对于平台内的从业人员,根据中国新就业形态研究中心发布的《2023中国蓝领群体就业研究报告》显示,新就业形态人员群体平均月薪为5000元~8000元左右。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12万元以下的个人,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即使是年收入超过12万元的个人,以综合所得年收入16万元为例,在享受减除费用、三险一金以及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每年也只需缴纳千元左右的个税。综合来看,平台内的绝大多数从业人员税负不会增加。
真正会受到影响的,只有那些存在恶意刷单、虚假营销、偷逃税款等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商户。一些商户反映,平台经济内卷严重,个别商户为在激烈竞争中“脱颖而出”,采用各种不正当手段进行恶意竞争,不仅扭曲了市场的真实供需关系,误导消费者的购买决策,更侵害了依法纳税企业的合法权益。“将这部分纳税人的税负提升到税法规定的正常水平,提升到和绝大部分依法依规经营企业的同一水平,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黄立新说。
对于部分企业关注的信息报送负担问题,黄立新指出,商家的基础信息、收入信息等本身就在各平台信息系统中,由各平台负责统一归集向税务部门报送,不需要额外报送,也就不会增加平台内商户和从业人员额外资料报送负担。
附件: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平台域名、业务类型、相关运营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名称等信息;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30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包括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和其他与纳税有关的信息。
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应当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涉税信息提供安全可靠的渠道、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五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身份信息核验、登记后,于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实际经营地址、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专业服务机构标识、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用户(店铺)唯一标识码、用户(店铺)名称、网址链接等信息。
本规定施行前已核验、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报送。
第六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在季度终了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上季度的下列收入信息:
(一)销售货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包括收入总额、退货金额、销售净额及其他销售收入等;
(二)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经营收入、劳务收入、佣金收入、打赏收入、广告收入及其他收入的收入总额、收入净额等;
(三)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取得的收入。
第七条 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资金账户、支付金额、物流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方式和内容如实提供。
第八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平台内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税务、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协同共治。有关部门与税务部门共享的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可不重复报送。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为需报送涉税信息的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
税务机关对依照本规定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对其报送的涉税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监管需要,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的涉税信息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未按照本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互联网平台企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为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信息,进一步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下步拟提请以行政法规形式颁布。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近年来,我国平台经济发展迅速,平台内相关涉税信息对规范平台经济税收服务与监管具有重要作用。根据2019年实施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税务机关前期组织部分平台开展了涉税信息报送试点工作。从国际上看,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也是世界主要经济体的通行做法。
为更好落实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进一步推动税收法治公平,结合试点情况,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税务总局会同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规定》稿,先后征求和吸收相关部门及部分代表性平台意见,并围绕涉税信息报送主体、内容、方式、频次、数据安全等问题,多次召开座谈会,组织专题研究论证,修改完善后形成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13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报送主体。明确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经营业务,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销售货物和无形资产、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网络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信息。(第二条)
二是报告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虽未取得但从事互联网经营业务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告有关情况。(第三条)
三是报送内容。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季报送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收入信息,对施行前的存量收入信息无需报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涉税风险应对、税务检查时,有权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同订单、交易明细等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第四条至第七条)
四是免予报送情形。互联网平台企业按规定为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等涉税事项时,已填报的涉税信息可不重复报送;对从事配送、运输、家政等便民劳务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收入信息可不报送。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能够获取的涉税信息,互联网平台企业也不再重复报送。(第八条)
五是服务措施。税务机关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数据口径、数据标准等对接服务,直连报送、上传导入等接口服务,政策解读、问题解答等咨询服务。(第九条)
六是信息保存及安全。互联网平台企业应当按规定保存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涉税信息,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按规定建立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数据安全。(第十条、第十一条)
七是法律责任。依照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报送涉税信息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最高处50万元的罚款,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第十二条)
三、《规定》出台的意义
《规定》对健全平台经济治理机制,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税收法治公平。《规定》将促进平台内经营者依法申报纳税。税务总局前期在部分省市开展的试点表明,超过90%平台内经营者和绝大多数平台内从业人员的税收负担不会因信息报送而增加,而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不合规行为的高收入者,其税收负担会回归正常水平,这是税收公平的应有之义,有利于进一步营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二是有利于规范平台经济税收秩序。《规定》将促进对平台内不当经营行为的及时有效监管,更好维护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规守信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将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三是有利于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规定》有助于推动部门协同共治,更及时发现平台“内卷式”竞争、虚假“刷单”骗取流量等不当经营行为,促进互联网各类经营主体合规经营、有序竞争、健康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报送涉税信息的具体操作。税务总局将起草配套操作性文件,细化涉税信息具体构成、报送表单、数据口径,方便互联网平台企业报送;同时,抓紧做好信息系统改造,为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报送渠道。
(二)关于对税负的影响。结合现行税收政策和前期试点情况,实行涉税信息报送后,互联网平台企业及平台内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税负将出现“三不变、一变化”。
“三不变”是指互联网平台企业只需依法履行报送涉税信息的程序性义务,其自身经营情况和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平台内合规经营的广大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税收负担不会因此发生变化;绝大部分小微企业和商户税负不会发生变化,因为商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可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平台内从业人员,在扣除减除费用和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后,也基本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仅需缴纳少量税款。正因为如此,外卖员、快递员、家政人员、网约车司机、网络货运司机等人员的收入信息,按《规定》要求可不报送。“一变化”是指少部分存在虚假申报、偷逃税等行为的经营者,特别是不合规经营的高收入者,其违法行为将因此得到有效遏制,税负会回归正常水平。
(三)关于信息保密问题。涉税信息是互联网平台企业的重要数据,互联网平台企业、平台内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各方高度关注,数据安全问题是信息报送工作的重要方面。为此,《规定》既明确互联网平台企业对涉税信息的报送和保存义务,也要求税务机关对获取的涉税信息依法保密。税务机关将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涉税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涉税信息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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