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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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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9-10 13:09作者:金环财税来源:成都市发改委

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健全普惠多元的托育服务体系,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发〔2020〕60号)《成都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成府函〔2023〕4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主体

第二条 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属地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主体,会同同级发改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工作。

第三章 认定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托育机构主要包括本行政区域内为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包括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并经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机构。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参照执行。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依法备案。托育机构应在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备案。

(二)合理定价。收费标准需同时满足: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不高于机构所在区(市)县公布的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12折算到月)的80%且不超过4000元;全日托保育费以每月22天折算到日,时间不少于8小时;半日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费用的50%,时间不少于4小时;计时托收费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三)收费行为。托育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四)服务质量。托育机构运营状态良好,并按照国家、省、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标准、规范科学开展照护服务。托育机构切实履行入托期间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五)员工利益。托育机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依法保障员工工资、福利待遇。

(六)风险防控。托育机构购买收托婴幼儿及员工责任险,将安全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凡同时满足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六项认定标准的托育机构(含备案的幼儿园托班),均可自愿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认定工作每年分两批次开展。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机构,需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普惠性托育机构的认定申请,并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申请表》(见附件1)及相关佐证材料,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二)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第一批次新增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于次年1月底完成第二批次新增申请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审核。

(三)公示。经审核通过的托育机构,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官方网站共同公示新增普惠性托育机构名单和收费标准,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届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认定为普惠性托育机构,纳入区(市)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目录。

(四)签署承诺书。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应对其收费价格及依法依规服务行为出具书面承诺书(见附件2),一式四份,分别由区(市)县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托育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五)报备。每年8月中旬和次年2月中旬,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部门将经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名单报市发改、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市)县普惠性托育机构目录。

第六章 补助政策

第六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的具体补助政策如下:

(一)补助标准。对经2024—2025年度认定或复审通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备案核定托位数给予每个托位每月300元的补助〔若按备案托位数,人均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不包括户外面积)的,按人均建筑面积8平方米(不包括户外面积)计算补助托位数〕。

(二)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做好托育机构补助资金保障工作,补助资金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办发〔2020〕74号)确定的市与区(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分担比例分别承担。

第七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程序:

(一)补助申请。新增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于当年8月底或次年2月底向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3)申请资金补助。已通过认定的普惠性托育机构需于每年8月底和次年2月底向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成都市普惠性托育机构托位补贴资金申请复审表》及相关佐证材料(见附件4)申请资金补助。

(二)部门审核。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分别于每年9月初和次年3月初对申请资金补助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运营情况、申请材料等进行审核,汇总审核通过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补助申请,并将汇总表(见附件5)报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市级发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实无误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补助资金拨付。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补助资金分两次拨付,由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于每年下半年拨付1—6月、于次年上半年拨付7—12月的补助资金到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的银行基本账户。不足一个补助周期的,按实际运营时间折月计算,单月运营不足半个月的不计算在内。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八条 在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完成后自愿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需提前2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退出普惠或停止办托的托育机构不再发放补助资金。

第九条 普惠性托育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托育机构资格,并取消或追回当年补助经费。对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认定标准的情形;

(二)机构、法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机构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

(四)发生安全、卫生责任事故,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资格,套取、挪用政府补助资金;

(六)日常监管发现的问题,未按照监管部门要求限期改正;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发改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牵头研究解决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中的具体困难问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发展,做好市级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工作;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等工作,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区(市)县发改部门配合做好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补助资金预算、核定等工作;市和区(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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