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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无偿借款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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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6 11:38作者:金环财税来源:税屋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资金的借贷往来是常见现象。而其中无偿借款所涉及的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问题,常常让企业感到困惑。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全面解析。

一、增值税

1.一般情况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之间无偿借款、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自然人无偿借款给企业或个人不征收增值税;

3.企业之间借款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征收增值税。

4.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免征增值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1083917。企业申报享受该项优惠无需报送附列资料;

5. 符合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借款免征增值税。

参考政策:《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项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 号)第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和《关于延续实施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8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23年第19号)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属于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

2.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3.关联企业之间无偿借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4.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只要该借款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参考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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