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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 电商涉税风险(六)未代扣代缴主播个税引发行政处罚风险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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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5 13:29作者:金环财税来源:税屋

在以往的公开案例中,有电商企业因没有为带货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被税务机关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处以罚款。

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法律关系的认定对电商企业代扣代缴带货主播个税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如果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之间系劳动关系,带货主播需要按照“工资薪金”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电商企业为带货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系劳务关系,带货主播按照“劳务报酬”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电商企业亦需要依法为带货主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委托等法律关系,则由主播自行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电商企业没有为其代扣代缴的法定义务。

实务中,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签订了劳动合同、电商企业为其缴纳了社保、规定了带货主播的工作时间,还对带货主播进行了着装、服务流程等培训,电商企业与税务机关均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电商企业亦为主播代扣代缴了个税。

但比较具有争议是劳务关系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认定,电商企业认为双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具有代扣代缴义务,税务机关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应当代扣代缴,进而对电商企业作出应扣未扣税款0.5-3倍的税务处罚。

对此,电商企业可以从形式与实质角度应对,向税务机关说明双方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不是扣缴义务人,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一)从带货主播的外在形式来看,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

电商企业可以从双方签订合同、资金流水、发票的开具,说明其与带货主播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带货主播取得收入系生产、经营所得。从合同的角度来看,带货直播是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名义与电商企业签订的,按照合同约定,电商企业按照销售量的比例向带货直播支付费用。从资金流角度,说明费用的支付流向是电商企业的公账转给带货主播个体户、个独的公户。从发票流的角度,说明电商企业接受了带货主播的带货服务,依法为其开具了现代服务的增值税发票。

(二)从经济实质来看,电商企业与带货主播之间为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劳务关系

即便带货主播没有以个体户、个独的名义与电商企业签订合同,但从经济实质角度来看,带货主播为电商企业提供带货服务,其背后必然具有一个销售策划、化妆、服装强大团队为带货主播提供支持,符合民事主体从事“经营”所具有的筹划、计划、规划、组织、治理、管理等内涵。此外,电商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供主播团队费用支出的明细、银行流水等,以此证明电商企业是与主播背后团队进行的合作,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劳务关系,不是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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