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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 电商涉税风险(五)利用富余票对外开具发票引发虚开风险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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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5 13:24作者:金环财税来源:税屋

电商企业的客户多数为不要发票的终端消费者,导致电商企业积攒了大量的富余发票,同时,由于其在经营过程中,也积累了大量的进项,如果进销严重不符容易引发预警,遭到稽查。部分电商企业会选择将手中的富余票开给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避免预警,还可以获取一定好处费,实现一箭双雕的效果。但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电商企业的行为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在税收行政方面或将面临被税务机关处以最高50万元的罚款。更为重要的是,当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根据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将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指控,电商企业的经营者或将面临最高无期徒刑的刑事制裁。但这并不意味着电商企业没有应对措施,在虚开刑事风险方面,可依据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并结合事实情况进行出罪。

(一)电商企业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主观上并没有骗抵税款的目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电商企业将商品销售给消费者,无论是否向消费者开具发票均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换言之,增值税纳税义务与销售行为相关,与开票行为无关。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电商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不要发票的消费者,应当做无票收入申报。从电商企业角度来看,在目前“以票控税”的征管模式下,如果不做无票收入申报,取得收入可以通过两套账的方式隐匿,税务机关就难以发现其不缴税款、少缴税款。同时,前已述及,其为了避免进销比例过于悬殊,遭到税务机关检查,遂将发票开具给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由此观之,电商企业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的目的是逃避缴纳税款,同时避免引发税务机关稽查,而非骗抵国家税款。

(二)电商企业利用富余票虚开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骗抵的损失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之规定,销售货物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未销售货物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电商企业与缺少进项发票的企业之间根本不存在真实货物交易,即便电商企业向买票企业开具发票,也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也就是说,无论电商企业是否向税务机关就开具发票部分申报缴纳税款,都不会造成国家税款骗抵损失。如果电商企业申报缴纳税款,反而还会导致国家税款的增加,受票方将不具有增值税纳税义务多缴税款予以抵扣,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如果电商企业没有申报缴纳税款,受票企业在属于如实代开的情况下,享有抵扣税款实质权利,未造成国家骗抵税款损失,不属于虚开,电商企业亦不构成虚开。

综上,电商企业利用富余票对外虚开主观上不具有骗抵税款的目的,客观上未造成国家税款骗抵的损失,不构成虚开犯罪,该种策略可阻却电商企业的虚开刑事风险。但需要指出的是,在行政层面,电商企业开票的行为仍属于税法层面的虚开,不具有抗辩的空间,极有可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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