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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 | 电商涉税风险(四)买票抵扣进项、成本列支引发虚开、偷逃税、调整企业所得风险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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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4-06-25 13:20作者:金环财税来源:税屋

此前所述杭州某电商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被追缴税款,罚款后移送司法机关。事实上,电商企业因取得虚开发票所引发的涉税风险不止如此。电商企业取得虚开发票抵扣进项、成本列支的行为,在税务处理方面,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可能面临转出进项税额、调整企业所得税、加收滞纳金的风险。在税务处罚层面,税务机关可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34号)认定电商企业构成偷税,同时取得虚开发票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通常而言,偷税的处罚较取得虚开发票的处罚重,税务机关会以偷税对电商企业作出定性并处罚。在刑事层面,电商企业取得虚开发票达到立案标准的,可能面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指控或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也可能面临逃税罪的指控。对此,可以采取以下策略进行应对。

(一)买票抵扣进项、成本列支不具有偷税主观故意,不构成偷税

前已述及,构成偷税需要税务机关举证证明电商企业具有不少、少缴税款的主观故意,而非电商企业举证证明。但对于电商企业而言,亦可以积极向税务机关陈述、申辩,向税务机关说明其取得如实代开的发票进行抵扣、成本列支在主观上系为了实现其实质享有的抵扣权益,而非意图不少、少缴税款,不构成偷税。事实上,个体户、小作坊等向电商企业销售商品不开具发票,隐匿收入,其目的是不缴、少缴税款,客观上也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税务机关应当追缴其偷逃税款的责任,而不应当追究电商企业的责任,否则有违责任自负、税负公平原则。

(二)买票进行成本列支,符合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可不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电商企业取得如实代开的发票虽然不构成刑事的虚开,但属于不合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做进项转出,该部分不存在抗辩的空间。然而,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之规定,电商企业虽然向第三方买票,但确实向个体户、小作坊支付了购买商品的价款,符合企业所得税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税前扣除基本原则。电商企业可向税务机关提交向个体户、小作坊支付价款的证据,如付款明细单、银行回单等,争取不做企业所得税的调整。

(三)买票抵扣进项属于如实代开行为,不构成虚开犯罪

现实中,电商企业存在从个体户、小作坊处购买商品后在平台上出售以赚取差价,获取利润,但往往无法取得个体户、小作坊所开具的发票,因此,电商企业从第三方处取得发票进行抵扣及成本列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4号)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电商企业向个体户、小作坊采购商品属于有实际应抵扣的业务,不属于第(一)项的无货虚开行为,且电商企业从第三方取得发票的进项税额没有超过实际应抵扣业务所对应的税款,也不属于第(二)项的有货高开行为。同时,因从第三方取得如实代开的发票属于增值税相关规定中实质可以抵扣税款的业务,故也不属于第(三)项依法不能抵扣税款的业务,以及第(四)项非法篡改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的行为。因此,电商企业从第三方取得发票进项税额与实际抵扣业务的税款相同,不存在多开的情况,属于如实代开,不构成虚开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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